江蘇省商務廳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環保廳 關于轉發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》的通知
日期:2013-08-07 點擊率:2611次
江蘇省商務廳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環保廳 關于轉發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》的通知
各市商務局、發展改革委、公安局、環保局,昆山、泰興、沭陽縣(市)商務局、發展改革委、公安局、環保局:
現將商務部、發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的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》(商務部、發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環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12號)轉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現根據該規定第五條,對我省小、微型出租客運汽車(純電動汽車除外)和摩托車使用年限作出如下規定:
一、小、微型出租客運汽車(純電動汽車除外)使用7年;
二、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0年;
三、其他摩托車,包括輕便兩輪摩托車、輕便三輪摩托車、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使用11年。
符合報廢條件的小、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及摩托車,按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》,交有報廢汽車回收拆解資質的企業按規定拆解,不得另行處理。
《關于轉發〈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〉的通知》(蘇經貿資源〔2002〕1462號)同時廢止。
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。
附件:《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》
江蘇省商務廳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
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
2013年5月13日